葫芦岛市连山区交通局与邹云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辽1402民初1974号
判决日期:2017-10-18
法院: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葫芦岛市连山区交通局与被告邹云峰、杨平远、葫芦岛市大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安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葫芦岛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岩、赫云朋和被告人保葫芦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刚、陈明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邹云峰、杨平远、大安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后,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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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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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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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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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7-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