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神丹健康食品有限公司、安陆市鸟王种禽有限责任公司与孝感市超牧兽药有限公司、山西博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鄂09民终1221号
判决日期:2017-10-17
法院: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湖北神丹健康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丹公司)、安陆市鸟王种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鸟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孝感市超牧兽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牧公司)、山西博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日作出(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0718号民事判决后,神丹公司、鸟王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鄂09民终916号民事裁定,撤销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00718号民事判决,并发回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重审。重审后,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鄂0982民初309号民事判决,神丹公司、鸟王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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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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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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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7-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