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艳玲、王红伟等与固原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宁04民终966号
判决日期:2018-12-10
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马艳玲、王红伟、王红利因与被上诉人固原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17)宁0402民初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艳玲、王红伟、王红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玉贞,被上诉人固原市人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朝忠、王国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8-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