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树军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7)京0108行初751号
判决日期:2018-10-31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树军不服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作出的工商变更登记,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北京金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远公司)、户晓春与本案被诉行为有利害关系,本院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2017年12月18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同日,本案中止诉讼。后因中止原因消除,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恢复审理,并于当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赵树军的委托代理人罗新,被告市工商局的委托代理人刘丽、由佳,第三人金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立军到庭参加诉讼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8-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