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尚尚与新疆发展宏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吐哈钻井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新0204民初180号
判决日期:2018-07-23
法院: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尚尚诉被告新疆发展宏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业公司)、被告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吐哈钻井公司(以下简称:吐哈钻井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8年4月12日,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新02民终1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7)新0204民初666号民事判决书,发回本院重审。本院2018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尚尚、被告宏业公司委托代理人黄明军、被告吐哈钻井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玮臣、崔江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8-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