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迈准仪表有限公司、武汉重冶机械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7)鄂0117执855号
判决日期:2017-12-10
法院: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于2017年5月4日作出的(2017)鄂0117民初989号民事调解书。权利人北京迈准仪表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重冶机械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北京迈准仪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法律文书确定的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承担执行费650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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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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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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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7-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