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农资库尔勒配销中心轮台塔河经销部、秦培光与李彦红、王金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新2822执74号
判决日期:2019-05-29
法院:轮台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兵团农资库尔勒配销中心轮台塔河经销部、秦培光与李彦红、王金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的(2018)新2822民初5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李彦红、王金花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兵团农资库尔勒配销中心轮台塔河经销部、秦培光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李彦红、王金花支付农资贷款683400元,利息287028元,律师代理费39513元,诉讼费6945元,以上合计1016886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期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经轮台县、库尔勒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王金花名下有一套位于库尔勒市××区的房子,但此房已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暂不宜评估、拍卖。经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及股权债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对被执行人李彦红、王金花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现暂时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变现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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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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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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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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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9-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