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黑龙江东部节水设备有限公司> 黑龙江东部节水设备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黑龙江东部节水设备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1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455-8639900
注册时间:2012-06-28
公司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经济开发区东富工业园区
简介:
喷灌和微灌设备、滴灌设备、绞(卷)盘喷灌机、移动喷灌设备、中心支轴及大型喷灌设备、水肥一体化设备、无人机、植保设备、园林机械设备的制造与销售及研发;施肥机、施肥罐、过滤器、滴灌带、滴灌管、涂塑软管、铝合金管道及管件、水带及附件、塑料管材及管件、PE及PVC管道及管件的制造与销售及研发;水泵、电机、移动泵车(站)、机电设备、给排水设备、水处理及净化设备、消毒设备、无负压供水设备、环保设备、节能降耗设备、发电机组设备、太阳能发电设备、阳光大棚温室设施、输配电及电控设备、变压器、变频设备、自动化设备、消防设备、水量计量设备、水位计量设备、水利信息化设备制造、销售、研发及工程设计、施工;水利系统集成、运行、维护;水雨墒情遥测设备、地下水监测设备、水环境自动检测设备、供水遥测设备、网络通信产品、软硬件及水文监测仪器生产、销售与研发;工业自动化硬件、软件的技术研发、转让、推广、销售及咨询服务;电线电缆、仪器仪表、五金电料、劳保及标准与非标件的销售;节水灌溉工程的设计、施工与技术咨询服务;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市政工程施工;水处理设备、滴灌设备、喷灌设备、大型设备、机电设备等设备与管道的安装服务;售电业务。
展开
山西龙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黑龙江东部节水设备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8)晋0122执181号         判决日期:2018-10-30         法院:阳曲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山西龙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黑龙江东部节水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的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1民终278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黑龙江东部节水设备有限公司承担案件款2743600元,案件受理费13554元,执行过程中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民申9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提审期间,我院依法中止(2018)晋0122执181号案件的执行。2018年8月27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晋民再72号终审判决,判决撤销阳曲县人民法院(2016)晋0122民初809号、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1民终2782号民事判决书。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黑龙江东部节水设备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708737元及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3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99元。执行中应承担执行费9487元,以上款项均未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8-10-30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