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培祥、苏洪卫、吴志刚、马金德等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7)鲁0724刑初320号
判决日期:2017-12-08
法院:临朐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7)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培祥、苏洪卫、吴志刚、马金德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素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培祥、苏洪卫、吴志刚、马金德及被告人李培祥的辩护人李英,被告人苏洪卫的辩护人曾超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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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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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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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7-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