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柳河县金森碳纤维复合制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吉0102民初2582号
判决日期:2017-11-01
法院: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长春分行)与被告柳河县金森碳纤维复合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河金森公司)、金永德、金顺英、金哲世、赵贞姬、柳河金年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河金年轮房地产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浦发银行长春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柳河金森公司法人金永德、被告金哲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顺英、赵贞姬、柳河金年轮房地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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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7-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