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天时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河北盛平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8)冀0725执145号
判决日期:2018-12-04
法院:尚义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内蒙古天时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盛平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作出(2018)冀0725民初30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264116元,缴纳执行费35041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8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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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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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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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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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8-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