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国华能源装备集团有限公司诉沈阳铮上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辽1402民初1007号-1
判决日期:2018-05-17
法院: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葫芦岛国华能源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铮上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作出(2018)辽1402民初1007号民事裁定:一、冻结被告沈阳铮上商贸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沈阳北站支行帐号为XXXXXXXXXXXXXXXXX的账户资金60000.00元,冻结期间为2018年4月17日起至2019年4月16日止,冻结期间不得支付。二、冻结原告葫芦岛国华能源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担保的中国银行账号为XXXXXXXXXXXX,户名为李玉涛的存款60000.00元,冻结期间为2018年4月17日起至2018年4月16日止,冻结期间不得支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葫芦岛国华能源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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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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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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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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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8-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