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鑫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少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豫05民终4224号
判决日期:2018-10-26
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河南省鑫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丰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少党、袁增强、原审被告赵海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2018年8月26日作出的(2018)豫0526民初4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鑫丰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瑞兵、被上诉人王少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帅、原审被告赵海新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袁增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8-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