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庆东与被告李军强、庆阳市吉顺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中国石油集团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管具技术服务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陕0828民初1257号
判决日期:2019-03-28
法院:佳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庆东与被告李军强、庆阳市吉顺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阳吉顺公司)、中国石油集团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管具技术服务分公司(以下简称渤海钻探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月24日、2019年3月21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庆东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涛、被告庆阳吉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米磊两次开庭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吴庆东第一次开庭到庭而第二次开庭未到庭,被告李军强第一次开庭未到庭而第二次开庭到庭;被告庆阳吉顺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峰云两次开庭均未到庭;被告渤海钻探分公司负责人王趁强第一次开庭未到庭,庭审中原告吴庆东撤回对被告渤海钻探分公司的起诉并获本院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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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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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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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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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9-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