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钢构四川有限公司、李华、深圳市鑫锐隆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川1421民初170号
判决日期:2019-03-28
法院:仁寿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建钢构四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钢构四川公司)与被告李华、第三人深圳市鑫锐隆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锐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建钢构四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米骥、被告李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家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鑫锐隆公司经本院依法通知,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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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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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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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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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9-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