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涉县金隅水泥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票据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冀0406财保177号
判决日期:2018-10-19
法院: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忠路5号C座505。
申请人邯郸涉县金隅水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申请人邯郸涉县金隅水泥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2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邯郸涉县金隅水泥有限公司以其名下座落于涉县神头村南侧的土地{涉国用(2014)第202017号}作为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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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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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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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8-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