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63张晓艳与陶学铜、扬州祥通百货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苏1012民初4863号
判决日期:2018-09-28
法院: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晓艳与被告陶学铜、扬州祥通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货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扬州分公司)、赵秀娟、赵秀海、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晓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凡颖、被告百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玉、被告人保扬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启英、被告华泰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秀娟、赵秀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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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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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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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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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8-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