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大吉象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和县台湾农民创业园管理委员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皖0523民初1600号
判决日期:2018-09-28
法院:和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和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兴担保公司)诉被告安徽大吉象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吉象公司)、安徽省和县台湾农民创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和县台创园)、荣红和张振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后,于2018年6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8年6月19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振兴担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化及被告大吉象公司、荣红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龙和被告和县台创园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俊、孙加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振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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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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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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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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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8-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