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春青等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京73民终1445号
判决日期:2018-09-28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赵春青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简称移动终端江苏分公司)、原审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微梦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于2017年7月28日作出的(2017)京0108民初17803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7日受理此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8年9月11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上诉人赵春青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修雪静、被上诉人移动终端江苏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珊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北京微梦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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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8-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