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北雷连铸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天津铁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8)津02执418号之二
判决日期:2018-11-24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头北雷连铸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41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66元、执行费7665元。
2018年5月3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车辆、银行账户、证券及工商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认可。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以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力,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8-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