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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3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胡问鸣
联系方式:010-88598000
注册时间:1999-06-29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昆明湖南路72号
简介:
以舰船等海洋防务装备、水下攻防装备及其配套装备为主的各类军品科研生产经营服务和军品贸易;船舶、海洋工程等民用海洋装备及其配套设备设计、制造、销售、改装与维修;动力机电装备、智能装备、电子信息、环境工程、新材料以及其它民用和工业用装备的研发、设计、制造及其销售、维修、服务、投资;组织子企业开展核动力及涉核装备、新能源、医疗健康设备的研发、设计、制造及其销售、维修、服务、投资;组织子企业开展金融、证券、保险、租赁等生产性现代服务业;船用技术、设备转化为其它领域技术、设备的技术开发;工程勘察设计、承包、施工、设备安装、监理;资本投资、经营管理;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物流与物资贸易;物业管理;进出口业务;国际工程承包。(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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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春东与石学枝、王正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辽02民再134号         判决日期:2018-09-28         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田春东因与被申请人石学枝、王正利、王正宝、王正明、张金龙、原审被告祝思芳、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以下简称安盛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大民一终字第02225号民事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2016)辽民申3676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田春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宇坤、被申请人石学枝、王正利、王正宝、王正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新雨、原审被告祝思芳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张金龙、原审被告保险公司经本院用合法的方式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8-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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