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春东与石学枝、王正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辽02民再134号
判决日期:2018-09-28
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田春东因与被申请人石学枝、王正利、王正宝、王正明、张金龙、原审被告祝思芳、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以下简称安盛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大民一终字第02225号民事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2016)辽民申3676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田春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宇坤、被申请人石学枝、王正利、王正宝、王正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新雨、原审被告祝思芳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张金龙、原审被告保险公司经本院用合法的方式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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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8-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