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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龙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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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厚刚与黄龙县公安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19)陕0628行初1号         判决日期:2019-06-21         法院:富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厚刚不服被告黄龙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18年8月3日作出了(2018)陕0628行初8号行政判决书。原告周厚刚不服该判决,于2018年8月22日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2018)陕06行终5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撤销富县法院作出的(2018)陕0628行初8号行政判决书,发回富县法院重新审理。富县法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中,于2019年1月16日依职权追加贾让让、贾让斌为本案第三人。原告周厚刚及其委托代理人孙传梅、白红卫,被告黄龙县公安局副职负责人李兵、委托代理人周松山、第三人贾让让、贾让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龙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王静云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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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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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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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9-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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