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钥药业有限公司、江西九华药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8)赣01执恢93号
判决日期:2018-10-18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4日作出的(2009)洪民三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江西九华药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作出的(2014)洪中执字第14号执行裁定书,终本该执行程序。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决定恢复强制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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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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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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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8-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