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隆实业贸易发展总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京0101执异159号
判决日期:2019-03-22
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京0101民初2052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茂隆实业贸易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茂隆公司)与中煤科工(江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茂隆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中煤科工集团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科工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茂隆公司称,其与中煤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城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中煤公司在判决生效后未履行该生效文书,其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中煤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其发现被申请追加人中煤科工公司作为中煤公司的股东,认缴出资3000万但并未缴纳出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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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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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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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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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9-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