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美琴、崇仁县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闽0428执保63号
判决日期:2019-05-17
法院:将乐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审理申请人肖美琴与被申请人崇仁县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抚州市水电建筑有限公司、黄乌同、抚州市扶丰水电建筑有限公司将乐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肖美琴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崇仁县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崇仁县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相当于130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俞祖华、郑玉以共有的座落于将乐县水南二管区樟华路(四角塘)092幢(将房证字第××号)房产及担保人陈隆、肖丽琴以共有的座落于将乐县古镛镇日照东门水木玉华东苑3号楼14层1401号(将房权证2014字第0877-1、××号)房产提供担保。现肖美琴于2019年5月15日以崇仁县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已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担保财产的保全措施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9-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