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青卫、杜胜利等与洛阳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赔偿判决书
案号:(2018)豫01行赔初37号
判决日期:2018-10-18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杜青卫、杜胜利、杜红丽、姚焕珍因与被告洛阳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2017)豫01行赔初14号行政赔偿裁定。原告不服,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日作出(2017)豫行赔终343号行政裁定,撤销本院作出的(2017)豫01行赔初14号行政赔偿裁定,指令本院继续审理本案。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杜青卫、杜胜利、杜红丽、姚焕珍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捷、贺跃辉,被告洛阳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学军、李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8-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