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玲、王从海等与凤阳县人民政府等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18)皖11行初89号
判决日期:2019-05-17
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玲、王从海、王忠华、孟斌、胡春明、王凤海、王金根、张明才、李德友、王宗顺等十人诉被告凤阳县人民政府、滁州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及行政复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从海、孟斌、王凤海、张明才、李德友、王宗顺以及马玲等十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陈立霞、沈典升,被告凤阳县人民政府的出庭负责人田海松副县长及其委托代理人查传一、赵雷雨,被告滁州市人民政府的出庭负责人许光友副市长及其委托代理人尚昌虎、汪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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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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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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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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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9-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