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洋法、陶燕青等与王秀青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浙1002民初5114号
判决日期:2018-11-23
法院: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陶洋法、陶燕青与被告王秀青、洪健、杨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王秀青、洪健需公告送达,本案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24日、2018年1月9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原告陶燕青及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美聪、徐嘉薇,被告杨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兵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原告陶燕青及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美聪、徐嘉薇,被告杨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兵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处理结果与徐剑鸿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于2018年7月10日又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燕青及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美聪、徐嘉薇,被告杨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怀青,第三人徐剑鸿到庭参加诉讼。三次庭审,被告王秀青、洪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经当事人庭外和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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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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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8-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