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珞支行、武汉聚川钢结构有限公司担保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7)鄂0115执恢37号之二
判决日期:2018-11-23
法院: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珞支行与被执行人武汉聚川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作出的(2016)鄂0115民特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珞支行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当天立案受理。依据生效文书,被执行人武汉聚川钢结构有限公司位于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同兴村黄金工业园钢结构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1层房屋所有权【武房权证夏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夏国用(2010)第530号】应予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由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珞支行在债权本金23350332.27元、利息377604.95元、律师代理费150000元以及自2016年5月2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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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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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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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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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8-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