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科、王晶晶等与舒钦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鄂0591民初955号
判决日期:2018-10-16
法院: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受理原告刘科、王晶晶诉被告舒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舒钦灵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原被告之间并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也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更不存在交付不动产,而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武汉市洪山区,本案应移送至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8-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