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与宿迁汇恒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王静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苏1302民初6166号
判决日期:2018-09-25
法院: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以下简称长江银行)诉被告宿迁汇恒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恒公司)、王静静、王利军、祝永玲、朱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长江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淑鹏、被告汇恒公司、王静静、王利军、祝永玲、朱江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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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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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8-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