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新林建材厂与昌吉州建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陈永胜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新2302民初506号
判决日期:2018-09-22
法院:阜康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阜康市新林建材厂(以下简称新林建材厂)与被告昌吉州建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昌吉建发公司)、陈永胜、阜康市甘河子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甘河子镇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作出(2017)新2302民初1735号民事判决,昌吉州建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5日作出(2013)新23民终58号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阜康市新林建材厂的经营者毛进孝、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力俊、被告昌吉州建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京、被告陈永胜、被告阜康市甘河子镇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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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8-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