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静、广西壮族自治区花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桂02民终2841号
判决日期:2018-09-21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吴晓静因与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花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红股份公司)、柳州金太阳医药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太阳公司)及原审第三人陆健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7)桂0204民初19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晓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崇勋,被上诉人金太阳公司、花红股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娆、钟静娴,原审第三人陆健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雪梅、钟静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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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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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8-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