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统领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南漳县兴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鄂06民再56号
判决日期:2018-10-12
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湖北统领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湖北统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漳县兴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南漳兴城公司)、朱开平、赵爱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日作出的(2017)鄂0624民初1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2018)鄂06民申5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湖北统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杨辉、委托代理人周文斌,被申请人赵爱玲、南漳兴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克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朱开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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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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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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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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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8-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