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义支行与季飞、浦亚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苏0681执1236号
判决日期:2019-05-13
法院:启东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义支行与被执行人季飞、浦亚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启东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681民初60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执行人季飞、浦亚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申请执行人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义支行借款本金80万元,支付利息22759.12元(算至2017年6月20日),并支付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以借款本金8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14%计算的逾期利息;二、申请执行人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义支行对被执行人季飞提供的抵押物(季飞名下位于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中盛里11-7-302的房屋)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执行人季飞、浦亚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义支行律师费3000元。被执行人季飞、浦亚萍承担案件受理费602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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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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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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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9-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