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47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捷立玛智能科技(太仓)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苏0585民初6147号
判决日期:2018-11-20
法院:太仓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捷立玛智能科技(太仓)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捷立玛智能科技(太仓)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所签订的《工业型材买卖合同》中第十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明确约定:协商未果由起诉方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本案应由原告所在地天长市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具有管辖权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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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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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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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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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8-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