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石排启运公共的士有限公司、廖贵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8)粤1971执14815号
判决日期:2018-09-17
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石排启运公共的士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廖贵棉其他纠纷一案,(2017)粤1971民初203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廖贵棉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石排启运公共的士有限公司偿还租金6105元及相关利息,执行费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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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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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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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8-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