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六研究所、施良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8)浙0402执3317号
判决日期:2019-01-27
法院: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六研究所与被执行人施良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402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六研究所租金205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两倍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其中以6840元,分别从2016年3月29日、2016年6月29日、2016年9月29日起计算);支付水电费2977.7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两倍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其中以1552.09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19日起算;以1247.68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日起算);支付物业管理费2821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以年度物业管理费总额3762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9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3242元、公告费460元。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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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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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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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9-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