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金桥与被上诉人籍春喜、盘锦市兴隆台区新工街道牛官村民委员会、盘锦旭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辽11民终1078号
判决日期:2018-11-19
法院: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审原告张金桥因与原审被告籍春喜、盘锦市兴隆台区新工街道牛官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牛官村委会)、盘锦旭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峰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8日向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2016)辽1103民初1684号民事裁定。原告张金桥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3日作出(2017)辽11民终6号裁定,发回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7日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2017)辽1103民初886号民事判决,原审原告张金桥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金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淑兰,被上诉人牛官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文,旭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海明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籍春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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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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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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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8-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