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盘锦旭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盘锦旭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盘锦旭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427-7869111
注册时间:2013-07-25
公司地址: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吴家镇榆树村
简介:
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土石方工程、钢结构工程、防腐保温工程、桩基础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公路工程、机电工程、通讯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安防设施设计施工、LED屏幕设计及安装、建筑幕墙工程施工、石油化工工程施工、环保工程专业承包、拆除拆迁工程施工、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建筑机电安装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桥梁工程施工、公路路面工程施工、输变电工程施工,电力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上诉人张金桥与被上诉人籍春喜、盘锦市兴隆台区新工街道牛官村民委员会、盘锦旭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辽11民终1078号         判决日期:2018-11-19         法院: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审原告张金桥因与原审被告籍春喜、盘锦市兴隆台区新工街道牛官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牛官村委会)、盘锦旭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峰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8日向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2016)辽1103民初1684号民事裁定。原告张金桥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3日作出(2017)辽11民终6号裁定,发回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7日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2017)辽1103民初886号民事判决,原审原告张金桥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金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淑兰,被上诉人牛官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文,旭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海明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籍春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8-11-19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