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电武、温州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浙民申4209号
判决日期:2019-03-13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张电武因与被申请人温州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浙江恒丰拉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3民终444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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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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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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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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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9-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