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机关事务管理处、戴萍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7)闽0302执1139号之一
判决日期:2018-09-13
法院: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机关事务管理处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302民初4818号裁判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12454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戴萍玉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土地、股权、有价证券、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除发现被执行人有两部车辆已被本院查封,因无法掌握车辆去向,暂时无法扣押到位,未发现被执行人戴萍玉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机关事务管理处后,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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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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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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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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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8-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