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某某等污染环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2018)宁05刑终68号
判决日期:2018-09-12
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审理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犯污染环境罪一案,于2018年6月14日作出(2017)宁0502刑初318号刑事判决。原审宣判后,被告单位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青出庭履行检察职务,上诉单位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唐某某、辩护人蒋敏、冯艳丽,上诉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赵成崟、刘存仓,上诉人吴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海荣、万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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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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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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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8-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