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显华与闫鋆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甘0321民初2517号
判决日期:2018-09-12
法院:永昌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毛显华与被告闫鋆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永昌支公司)、永昌县城关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关建安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金昌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城关建安公司的申请,依法追加人寿财保金昌市支公司为本案被告。原告毛显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宗武、被告人民财保永昌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世鹏、城关建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武、人寿财保金昌市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闫鋆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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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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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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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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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8-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