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清与杨茂、王光权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8)渝0106执恢154号之六
判决日期:2019-04-10
法院: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欧清与杨茂、王光权、王兴炳、重庆市新天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沙法民初字第12326号民事判决书,恢复对本案的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茂、王光权、王兴炳、重庆市新天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85万元以及利息、迟延履行金等,本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杨茂、王光权、王兴炳、重庆市新天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传票传唤其到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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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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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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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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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9-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