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等与高俊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京0106民初35431号
判决日期:2018-11-16
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瑞芳、郭佳、郭某、郭连存、徐景芝(以下合述时称五原告、分述时称姓名)与被告高俊亮、泊头市恒霞运输队(以下称恒霞运输队)、李况超、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称阳光沧州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以下称阳光玉田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称人保北京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洋、被告高俊亮和恒霞运输队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生、被告阳光沧州公司和阳光玉田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儒、被告人保北京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况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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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8-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