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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文田
联系方式:0531-89737013
注册时间:1980-12-05
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89号
简介:
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总发行;音像制品批发、省内音像制品连锁经营;普通货运(以上项目有效期以许可证为准)。仓储服务(不含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租赁服务;旅行社及相关服务;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家用电器、通讯设备、电子设备、计算机及耗材、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汽车导航设备、纺织、服装及日用品、五金、家具、装饰材料、印刷物资及设备、教学仪器、其他日用品的销售;远程网络教育;物业管理;户外广告发布;技能培训、教育辅助及其他教育;装卸服务,代收水、电、话费;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人造草坪铺设、塑胶跑道工程施工。(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刻制公章、名章,电影放映、室内娱乐活动,本册印制、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食品制造;餐饮;住宿;休闲健身;贸易经纪及代理;老年人、残疾人养护服务;游乐园;饮料制造;建筑装饰和装修;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批发;医药及医疗器材零售;流动货摊、互联网零售;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办公服务;花卉苗木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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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开发区昕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发行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8)鲁0691执恢203号         判决日期:2018-11-14         法院: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开发区昕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发行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2013)开商初字第44号、(2013)烟商二终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于2014年10月16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金及利息1507308.84元,被执行人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日期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于2018年8月27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证券、工商信息、互联网银行、不动产登记等,未查控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再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作结案处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8-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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