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开发区昕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发行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8)鲁0691执恢203号
判决日期:2018-11-14
法院: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开发区昕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发行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2013)开商初字第44号、(2013)烟商二终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于2014年10月16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金及利息1507308.84元,被执行人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日期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于2018年8月27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证券、工商信息、互联网银行、不动产登记等,未查控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再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作结案处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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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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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8-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