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君山与李群群、青岛畅隆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鲁0283民初1145号
判决日期:2019-05-07
法院:平度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谢君山与被告李群群、畅隆公司、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君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心悦、被告畅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高星、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群群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2019年2月28日,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谢君山的伤残等级申请重新鉴定,本案中止审理,并于2019年5月7日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9-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