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数码科技广场置业有限公司、戴智义、浙江尚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浙0411民初1411号
判决日期:2019-04-02
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嘉兴数码科技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码公司)诉被告戴智义、浙江尚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德公司)、第三人温州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童潇兰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凌金荣、郑水苗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于2017年6月6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润龙、被告戴智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慧君、被告尚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昌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城建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于2017年10月24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文珍、姜润龙,被告戴智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品旭,第三人城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冲、倪明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尚德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戴智义另案起诉,以实际施工人的名义向本案原告数码公司主张案涉幕墙工程的工程款,而本案将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本案遂于2017年10月25日中止审理。现该案已经二审审结并生效,中止事由消失,本案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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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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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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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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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9-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