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东星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18)渝0112行初413号
判决日期:2018-12-05
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东星园林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涪陵人社局)工伤认定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行政复议一案,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向二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陈清明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兵娥,被告涪陵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蒋于福、王显贵,被告市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刘芩伶,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周启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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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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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8-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