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南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兴安盟博源化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浙0802民初8474号
判决日期:2018-12-10
法院: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浙江南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安盟博源化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款项400000元;2.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100000元自2015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5.25%上浮50%计算,暂算至2018年10月26日为26534.38元;100000元自2016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5%上浮50%计算,暂算至2018年10月26日为22041.67元;200000元自2017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75%上浮50%计算,暂算至2018年10月26日为26243.7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南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兴安盟博源化学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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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8-12-10